雖然人類是地球上食物鏈的頂端,也是智慧最高的生物。但是其實還是有很多未解之謎,今天就為大家來說說幾個超時空之謎,明明在那個時代不該出現的東西,偏偏就出現了。 第一個要說的不是一個事件而是一個人:達芬奇。 作為一位15世紀的畫家兼發明家,達芬奇/(1452~1519/)實在是太超前了。他一生的發明之多、涉獵的行業和學科之精真的很讓人懷疑。 也難怪在20世紀70年代末的一次科幻小說家舉行的大會上,有人提出了一個驚人的大膽猜想:達芬奇很可能是一名來自未來世界的人!在穿越時空的旅行時,他由于某種原因被困在了15世紀,無法返回他自己的時代,于是只好利用他掌握的大量知識,發明出無數新鮮玩意,以滿足他在那個年代的生活需要。 說實在的這也不是沒可能,畢竟這是一位畫家、天文學家、發明家、建筑工程師,還擅長雕塑、音樂、發明、建筑,通曉數學、生理、物理、天文、地質等學科。吾等凡人只能瑟瑟發抖。 第二個是:15世紀的畫家畫出了沖浪板。 要知道,在1778年,英國探險家J.庫克船長才在夏威夷群島見過當地居民有沖浪運動。而作為一個和達芬奇生活在同一時代的荷蘭畫家,希羅尼莫斯·波希/(1460~1516/)是不可能見過這種東西的。 可是他居然畫過一名男子駕駛著滑板在水中沖浪,手中還抓著一根金屬把手,這就很讓人不解了。雖然他是一個偉大的幻想畫家,他的藝術作品中也充滿了中世紀社會末期普遍存在的對邪惡的困擾,包括大量神秘、虛幻的內容。 但是這可不是常規操作,這真有可能是純原創,是真的超越了他那個時代。 第三個是:愛倫坡小說描寫的液體水晶 愛倫坡是美國著名的神秘小說作家和詩人。他在1838年出版的《亞瑟·格登·皮姆的歷險故事》借主人公之口描述了一種無名液體:“我很難用語言描述這究竟是什么樣的一種液體,它并非透明,但同時它也沒有一種固定的顏色,如同彩虹一般幻化出各種光芒。我們將一些水放入玻璃杯中,隔了一會兒之后,我們注意到它自動分成了許多小塊,每塊液體都有自己的形狀,似乎一種強大的力量將它們各自分開。我們用一把小刀將那些液塊切開,但很快它們又會融合到一起。” 而他描述得如此精確的這段文字說的就是液體水晶,但問題是,液體水晶直到一個世紀之前才被世人發現。而且液體水晶無法在常溫常壓自然狀態下被人們看見,也就是說愛坡倫絕對沒有見過它們。但他又是如何將液體水晶講得如此生動呢? 據說是1837年,他還未成名之前有一位神秘的陌生人曾拜訪過他。陌生人從兜里掏出一張紙給愛倫坡,“將這張紙上那段關于神秘液體的文字添進小說里,而且一個字都不許改動。”愛倫坡接過那張紙,盡管他覺得那人的要求非常奇怪,但還是照做了。 也許真的有一位神秘的時空穿越者提點了一下愛坡倫。事實到底是什么,暫時無人知曉,不知道以后的科學家能不能解答。 第四個是:領先了幾個世紀的南極洲地圖 1960年7月,美國新罕布什爾州基恩學院的查爾斯·哈普古德教授得到一幅繪在羚羊皮上的地圖,該地圖被證實是一幅南極洲地圖。本來這是一件普通的事,但這幅圖的作者是16世紀初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的官員,皮瑞·雷斯,一位出色的航海家,也寫過許多有關航海的書。而他在1513年繪制的那些地圖直到1929年才在君士坦丁堡的故宮圖書館被發現。 關鍵是哈普古德教授得到的這幅地圖顯示的是南極洲毛德地不被冰封的海岸。其海岸線很準確,和1949年英國、瑞典聯合探險隊用地震量法測得的結果基本一致。但就當時的科技水平和社會環境,繪制一幅這樣的地圖是不可能的。 因此,哈普古德教授推測,大約在4000年前,整個地球已被一個具有高度技術,至今猶未被發現的神秘文明徹底勘探過,并且繪成了地圖。他進一步推斷說:“最早的地圖顯然是一個來歷不明的民族所繪制,然后經由古代最偉大的航海民族、縱橫世界海洋1000多年的邁諾斯人和腓尼基人流傳到后代。” 總之,這些超時空之謎仍然都還是懸案,沒有人能給出一個在我們認知范圍內的答案。這些也只能留給未來的科學家來探索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簡言之,開發商不履行預售合同的約定就構成違約。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獲得規劃許可,不意味著開發商對業主不構成違約;但是,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未獲得規劃許可,一般都會構成違約,因為未獲得規劃許可一般就意味著不能按約交房,不按約交房會構成違約。/ 1、如果預售合同沒有約定開發商可以變更小區平面布局,則開發商構成違約。/ 如果預售合同沒有賦予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權利,則開發商應當按照原來的小區平面布局向業主交付房屋。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就會導致其不能按照小區原來的平面布局向業主交付房屋,且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一般會損害業主的利益(如影響采光、減少綠化等),開發商構成違約。/ 2、如果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小區平面布局,但是開發商對小區規劃布局的變更不符合上述條件,開發商構成違約。/ 如預售合同賦予開發商在同時滿足a、b、c三個條件下可以變更小區平面布局,但是開發商在沒有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下變更了小區平面布局,則開發商構成違約。/ 3、如果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在任意條件下或者損害業主利益的條件下可以變更小區平面布局,則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行為如果侵害了業主的利益(如影響采光、減少綠化等),開發商構成違約。/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預售合同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合同,預售合同中賦予開發商在任意條件下或者損害業主利益的條件下可以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條款其實就是開發商給自己的免責條款,這種約定無效。如果開發商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行為侵害了業主的利益(如影響采光、減少綠化等),開發商構成違約。/ 4、如果預售合同約定開發商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變更小區平面布局且述約定合法有效,且開發商對小區平面布局的變更符合上述條件,開發商不構成違約。/ / / 附陳某訴華潤超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2012年10月20日,陳某、華潤超智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陳某向華潤超智公司購買本市松江區XX鎮XX公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系爭房屋不包含全裝修總價為3,402,993元。該合同第二條約定,系爭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見該合同附件二,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該合同附件三,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見該合同附件六。該合同第九條約定,華潤超智公司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陳某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見附件六),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陳某書面同意。華潤超智公司未征得陳某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布局,陳某有權要求華潤超智公司恢復,如不能恢復的,華潤超智公司應當向陳某支付總房價款的0.5/%違約金。該合同第二十九條約定,該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該合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正文條款不相一致的,以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為準。該合同附件二系爭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載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表,其中幢號與門牌欄載明為12(37)。該合同附件六系爭房屋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載明了系爭房屋與其他相鄰房屋之間關系。該合同補充條款一第4條載明,雙方對本合同正文第九條補充如下:(2)本合同中的“小區”僅指系爭房屋所在的小區,小區內的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電力設施、……,以政府及電力、煤氣、衛生等相關單位最終確定為準;該合同附件六中所示位置僅供參考,若有所變動或未標明、未示意的設施及位置,除非合同另有相反約定,否則以實際建設為準,陳某對其設置、增減、移位等無異議,華潤超智公司不構成違約。(3)陳某同意華潤超智公司可在以下情形對小區平面布局進行變更,華潤超智公司不構成違約,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D、在不影響小區總體功能及日照、綠化率等規劃指標情況下對小區平面布局進行局部調整。第12條載明,……廣告、樓書僅供參考,不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第24條載明,陳某聲明:在簽訂買賣合同前,華潤超智公司特別就補充條款一第1至9條、第12至22條提請陳某特別注意,并就上述條款內容對陳某可能產生的影響予以說明,陳某已充分注意到上述條款并理解予以認可。同時,華潤超智公司已按陳某要求就本合同的相關條款做出了解釋和說明,雙方已就上述所有條款進行過協商及確認。因此,陳某是在完全注意到、理解并認可買賣合同條款、特別是上述條款的前提下才自愿簽訂買賣合同。上述補充條款載明內容所使用的文字、字體并無特別標識。該合同另對其他相關事宜作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陳某按約向華潤超智公司支付了房屋價款。華潤超智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陳某發出《入住通知書》,陳某遂辦理了系爭房屋的入住手續,并支付有線電視初裝費500元。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就該500元向陳某出具了相應發票。一審審理中,陳某提供(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514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經生效法律文書認定,華潤超智公司確實存在擅自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違約行為。華潤超智公司對民事判決均無異議。另查明:2015年,系爭房屋所在小區其他房屋買受人曾就小區平面布局變更等事宜起訴華潤超智公司,法院作出(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508號等民事判決(包括上文中提及的1514號民事判決),判決華潤超智公司向房屋買受人支付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違約金(總房價款×0.5/%)。現該批民事判決已生效。生效民事判決查明如下事實:2009年11月30日,出讓人上海市松江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與受讓人超智資源有限公司、華潤置地(上海)有限公司簽訂本區XX路XX號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由上述受讓人依法設立的項目公司即華潤超智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取得系爭房屋所在地塊滬房地松字(2010)第XXXXXX號上海市房地產權證。2010年10月和2012年9月,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地塊項目一期3#樓至10#樓及相關配套用房、1#樓與2#樓分別取得相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1年6月10日,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地塊二期14#樓至18#樓、21#樓及地下車庫取得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030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載明上述14#樓至18#、21#樓的層數均為4//地下2,高度均為15.35米。同日,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地塊二期19#樓、20#樓、22#樓至26#樓取得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031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載明的上述建筑物的層數均為4//地下2,高度均為15.35米。2012年8月1日,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地塊項目二期高層11-12#住宅取得滬松建(2012)FA31011720120558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載明的層數均為14//地下2、高度均為46.85米,并在備注欄注明原核發的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356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11#、12#住宅注銷。該證所附總平面二期經濟技術指標載明,總建筑面積為116,803.80平方米(其中,地上78,450.30、地下38,353.30平方米),總戶數為427戶,機動車泊車位468個,非機動車泊車位289個,建筑密度為28/%,容積率為1.04/%,綠地率為35/%等。2012年12月13日,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地塊項目二期高層13#住宅與17#住宅取得滬松建(2012)FA3101172012086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載明上述13#、17#住宅的層數依次分別為14//地下2和16//地下2,高度分別為43.95米和49.95米,并在備注欄注明原核發的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356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13#樓注銷、原核發的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030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17#樓注銷。該證所附總平面二期亦載明相應的經濟技術指標。2014年5月28日,華潤超智公司在施工現場(小區入口,華潤置地九里園一期對面)公示了系爭房屋所在的二期多層項目調整方案。2014年7月9日,上海市松江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對華潤超智公司上述調整多層部分設計方案重新報審予以批復。2015年5月25日,華潤超智公司對上述調整方案的二期多層項目取得滬松建(2015)FA3101172015465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許可證所附項目表載明上述2號地塊二期項目14#樓至16#樓、18#樓至26#樓的層數均為5層、高度均為16.13米,并在備注欄標注原核發的滬松建(2011)FA31011720111030、FA3101172011103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14#樓至16#樓、18#樓至26#樓注銷,住宅部分地下室面積為17,755.36平方米應按相關規定要求申請簽訂補充合同。該證所附總平面二期經濟技術指標載明,總建筑面積為120,314.3平方米(其中,地上78,736.01、地下41,578.3平方米),總戶數為539戶,機動車泊車位472個,非機動車泊車位422個,建筑密度為26/%,容積率為1.04/%,綠地率為35/%等。期間,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分別于2011年5月、6月和2012年7月就上述2號地塊二期項目初步設計、調整初步設計、再調整初步設計向華潤超智公司出具滬建交/[2011/]384號、/[2011/]605號、/[2012/]778號批復。一審審理中,華潤超智確認上述/[2012/]778號批復中涉及17號樓的規劃變更。但陳某認為17號樓的規劃變更時間應以華潤超智公司取得新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間為準,不應以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做出批復時間為準。/ 裁判原文節選:一審【案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6)滬0117民初7913號】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的認定,華潤超智公司確實存在簽訂預售合同之后擅自變更系爭房屋所在小區的平面布局的行為,變更后的小區規劃在總建筑面積、總戶數、機動車泊車位、非機動車泊車位等經濟技術指標方面存在重大變化,明顯對包括陳某在內的已經購買了房屋的買受人不利。華潤超智公司應當按照預售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向陳某承擔違約責任,即向陳某支付違約金17,014.97元(3,402,993元×0.5/%)。無論華潤超智公司變更系爭房屋所在小區17號樓規劃是否發生在與陳某簽訂預售合同之前,因華潤超智公司在2015年再次對小區平面布局做出變更,而第二次變更肯定發生在與陳某簽訂預售合同之后,故華潤超智公司仍應按照預售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向陳某承擔違約責任。陳某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低,要求法院予以調整,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具體金額,故對于陳某要求調整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陳某主張華潤超智公司返還有線電視初裝費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該500元系由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實際收取,陳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華潤超智公司系通過欺詐、脅迫手段代收該500元。故對于陳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一、華潤超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變更小區平面布局的違約金17,014.97元;二、駁回陳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52元,減半收取1,176元,由陳某負擔1,063元,華潤超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3元。/ / 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10455號】本院認為,根據本案及生效判決所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確實存在兩次變更系爭小區的建設規劃行為,雖然上述變更最終獲得了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但均未征得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被上訴人第一次變更規劃取得批復的時間雖與上訴人簽訂預售合同的時間相差無幾,但被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該變更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體現或已明確告知上訴人,且該變更將17號樓的層數從地上4層改為地上16層,確實會對系爭房屋的日照時長產生影響,故被上訴人理應就此對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但被上訴人第二次的變更行為,對小區的建筑密度、容積率以及綠化面積等均未產生消極影響,未導致小區總體功能及日照減損的后果,根據雙方在預售合同補充條款中的相關約定,被上訴人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退一步講,即使被上訴人兩次變更行為均構成違約,但違約金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已經超過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承擔總房價款3/%的違約金,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賠償總房價款0.5/%的違約金,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至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有線電視安裝費的訴請,該款項實際由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收取,上訴人也并未能舉證證明被上訴人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收取該筆費用,故一審未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請,于法不悖,本院同樣予以維持。綜上所述,陳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5元,由上訴人陳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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